外遇无情伤感情 诉至离婚应担责

  发布时间:2009-11-23 10:48:14


    新干法院网讯 离婚诉讼中,一方有外遇并伤害夫妻感情,其应承担过错责任。11月20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及生活用品归原告所有,被告仅享有其妹的3万元债权。

    198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9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自2006年被告喜新厌旧,与其他男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后,两人关系急剧降温,夫妻矛盾日趋紧张并不断恶化。2007年,原告先后三次发现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被告的丑闻也不禁而走,声名狼藉。2008年,双方开始分居。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另查明,原、被告所共有的房屋造价为4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的大部分期间感情尚可,但自2006年被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以来,经原告多次规劝,被告仍无悔改表现,致使双方分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但鉴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过错较大,故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适当少分。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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