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贩卖毒品 构成犯罪判刑

  发布时间:2009-11-23 10:32:40


    新干法院网讯  伙同他人贩卖麻古、冰毒、K粉等毒品给他人吸食,构成贩卖毒品罪。11月23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蒋子敬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08年11月中旬,被告人蒋子敬伙同吴斌(已判刑)、“萝卜”(另案处理)在南昌市商量到新干来贩卖毒品。2008年11月23日下午,蒋子敬、吴斌、“萝卜”携带毒品来到新干县,蒋子敬找来聂韦韦(已判刑)商量贩毒品一事,4人在洪鑫宾馆318房间称了一下所有毒品,麻古有300多粒,冰毒有14余克。随后,四人商定:聂韦韦负责联系买主,吴斌、“萝卜”负责送毒品和收钱,蒋子敬与吴斌、“萝卜”聂韦韦保持电话联系,共同商量贩毒之事。从2008年11月23日至12月3日,聂韦韦先后联系罗文军、李红荣、聂伟、邹新林、陈小辉等人从吴斌、“萝卜”手中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2008年12月3日下午蒋子敬、吴斌又从南昌携带毒品来到新干县。当晚10时许,吴斌、聂韦韦、李红荣在远东宾馆508房间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吴斌三人身上及该房间内搜查到315粒麻古、20小包冰毒及1大包K粉,该批毒品未卖出被查获,属未遂。经江西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315粒麻古及20小包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纯甲基苯丙胺7.843克。

    2009年8月13日蒋子敬主动到新干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被告人蒋子敬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贩卖麻古、冰毒及K粉等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案发后,被告人蒋子敬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的行为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蒋子敬涉毒犯罪行为是刑法打击的重点之一。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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