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承包工程款被骗 起诉同伴还款被驳回

  发布时间:2009-11-23 09:52:06


    新干法院网讯  因轻信他人能揽到工程,结果款被骗掉,于是凭着同伴开具的借条而起诉还款,被法院驳回。11月23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民间借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2008年10月份,诈骗犯曾某向本案被告刘某吹嘘说县卫生局局长是他的亲戚,能帮他揽到其下属单位县妇幼保健院门诊大楼工程,现在差的只是前期投资10万元押金。刘某听了很动心,并邀请本案原告杨某一起来承包。三人后经协商决定共同合伙去承包该工程。曾某于是叫杨、刘二人准备好5万元,剩下的由他出。11月9日,杨、刘二人一起来到县卫生局大门口的打字室,将预先准备好的5万元(其中杨某3万元、刘某2万元)交给曾某。曾某拿钱后,谎称三人一起去交不方便办事,由他一个人去交。曾某到卫生局转了一圈后出来,说钱已经交好了,并将事先伪造好的10万元假押金收条交给刘某,从此以后便杳无音讯。杨某认为刘某与曾某在合伙骗他的钱,就要刘某出具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08年11月9日的借条给他。同年11月21日,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曾某骗走他和杨某现金5万元。2009年8月21日,曾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9年9月10日,原告杨某以被告刘某出具的借条为依据,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刘某归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刘某邀请原告杨某一起承包工程,杨某表示同意。后二人一起将5万元交给曾某,导致该押金被曾某所骗,其损失应各自向曾某追索。虽然刘某向杨某出具了借条,但杨某并未将款交给刘某,而是一起交给曾某,两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杨某所称双方系借贷关系与事实不符,故其请求不予支持。为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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