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释法巧调解 被告上诉改和解

  发布时间:2009-11-23 09:47:35


    新干法院网讯  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不服表示将提出上诉,法官通过释明法律,最终使原被告双方在上诉期限界满之前达成了和解协议。11月20日,新干县人民法院调结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被告鄱阳县湖城水泥有限公司与原告新干县兴周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相抵后,被告同意在11月23日付清原告加工和材料等费用12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5203元。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依据合同在2003年4月至2008年7月期间为被告加工生产水泥编织包装袋8323387条,总计价款为4647088.72元,而被告仅给付原告4475415元,尚欠款171673.72元一直拖欠不付。此后,原告向被告催索,但被告以公司股东之一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在被告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鄱阳县水泥厂为由拒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经调解无效,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材料和加工费171673.72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5135元,案件受理费3733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由被告负担。

    法院宣判后,被告不服表示将提出上诉,承办法官并没有因为被告上诉而放弃调解机会,多次向被告解释法律规定,告知企业法人应以其资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不因股东的变更而改变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通过融汇法理与情理的分析,原被告双方终于在上诉期限界满之前达成了上述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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