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贩卖毒品 国法不容被判徒刑

  发布时间:2009-11-20 11:32:45


    新干法院网讯  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贩卖麻古、冰毒及K粉等毒品给他人吸食,害人害已,国法不容。11月20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该起贩毒案,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蒋子敬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08年11月中旬,被告人蒋子敬伙同吴斌(已判刑)、“萝卜”(另案处理)在南昌市商量到新干来贩卖毒品。11月23日下午,蒋子敬、吴斌、“萝卜”携带麻古300多粒、冰毒14余克来到新干县,蒋子敬找来聂韦韦(已判刑)商量贩毒品一事,四人商定,聂韦韦负责联系买主,吴斌、“萝卜”负责送毒品和收钱。蒋子敬与吴斌、“萝卜”、聂韦韦保持电话联系,共同商量贩毒之事。从11月23日至12月3日,聂韦韦先后联系罗某、李某、聂某、邹某、陈某等人从吴斌、“萝卜”手中购买毒品。12月3日下午,蒋子敬、吴斌再次从南昌携带毒品来到新干县。当晚10时许,吴斌、聂韦韦等人在远东宾馆508房间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当场缴获麻古315粒、冰毒20小包及K粉1大包,其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纯甲基苯丙胺7.843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蒋子敬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贩卖麻古、冰毒及K粉等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涉毒犯罪行为是刑法打击的重点之一,但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蒋子敬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的行为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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