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化城市本无错 拖欠货款就不该

  发布时间:2009-11-20 09:07:45


    新干法院网讯   向板材厂定作花岗岩美化城市,但使用后却拖欠货款引起纠纷。11月19日,新干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被告广州市绿化公司同意支付原告新干县金鑫花岗岩板材厂货款45000元,原告亦同意撤回起诉。

    法院查明,2008年1月6日,被告广州市绿化公司为美化广州城与原告新干县金鑫花岗岩板材厂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了被告定作花岗岩的品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异形加工费、运输方式、验收方法、交货日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同年1月14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员工进行加工,并将加工好的花岗岩送到被告处。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08年6月  日支付原告货款40715元,但到期后,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拖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715元,并承担违约金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1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使用原告加工的花岗岩美化城市,本无可厚非,但拖欠货款就不应该,况且被告作为一家国有公司,在当地名气较大,不要因为该笔小小的欠款影响公司的诚信。经过法院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被告同意支付原告货款45000元,原告亦表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撤回起诉。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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