诡辩不可抗力免责 无奈履约过错担责

  发布时间:2009-11-20 08:46:46


    新干法院网讯  2009年11月16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江西新干县益友建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新干县康健食品有限公司损失431379元。

    2006年10月1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钢结构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设计并由被告包工包料承建原告生产车间钢管结构屋顶。2008年2月2日被告承建的房屋在冰雪中倒塌,造成原告各种财产损失724040元。原告认为房屋倒塌是因被告设计和施工中存在问题造成的,即多次找被告索赔,但被告一直以各种借口拒赔。原告故而诉求到本法院,被告在诉讼中辩称原告厂房倒塌是由于大雪造成的,属不可抗力的自然天气,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发生的,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对其发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在诉讼中查明被告设计图纸不能满足国家规范的要求;设计图纸未详细注明屋架与墙体连接的详图,也未充分考虑屋架与墙体连接处的抗剪切破坏的能力;钢管外径、壁厚和断后延长率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要求;两种圆钢直径原设计图分别为∮16、∮12, 直径均小于原设计要求。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被告作为诉争屋顶的图纸设计者和施工者必须确保其所设计图纸和承建的屋顶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而被告不仅所设计的图纸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而且被告在制作上及所采购的钢材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被告在合同履行中存在严重过错。2008年2月2日,我县虽发生历史罕见的冰雪,但并不当然导致原告房屋倒塌。如被告所设计图纸和承建的屋顶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完全有可能避免房屋倒塌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被告认为房屋倒塌损害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成立。被告的图纸设计和施工存在问题是造成的房屋倒塌主要原因,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过错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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