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款人作担保 借款人先还款

  发布时间:2009-11-20 08:37:41


    新干法院网讯  借款人借款给担保人使用,担保人因无偿还能力由借款人先履行还款责任。11月19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划拨借款人黄大根存款2万余元给付债权人。

    黄大根与周良系朋友关系。周良因缺少资金便请好友黄大根去银行帮其借款,2007年12月,黄大根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申请借款2万元,由周良作了担保。借款后,黄大根将该款交给周良使用,周良因经营不善造成亏损,无力偿还借款。借款到期后银行经追收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该案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借款人和担保人分两期归还借款本息。到期后,当事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经向银行查询,依法划拨了借款人黄大根的上述存款给付债权人。

责任编辑:刘洁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