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法院网讯 公司更名,欲将原公司债主拒之门外,无奈之下将其告上法院。2009年11月18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江西兴成制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95600元。
2007年4月,江西赣辉制药有限公司向原告赊购烧碱等货物,截至2009年1月该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95600元,江西赣辉制药有限公司一直未支付该笔货款。2009年3月,江西赣辉制药有限公司更名为江西为兴成制药有限公司。原告向被告追讨债款,却被告之兴成制药有限公司已不存在,现江西兴成制药有限公司只是租赁原赣辉制药有限公司的厂房,依法不应承担该公司的债务。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所欠货款195600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原告的申请到工商登记部门查询江西赣辉制药有限公司的有关登记情况,发现该公司只是进行了变更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变更为江西兴成制药有限公司,而没有其他登记记录。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企业名称变更,权利主体并未发生变化,依法应当承接原公司的债权债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