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分担合理获支持 保险公司异议被驳回

  发布时间:2009-11-19 08:17:46


    新干法院网讯  肇事双方对责任的分担比例合理,得到法院的认可,保险公司提出异议,被法院驳回。11月18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宣判,采纳了肇事双方的责任认定和损失分担比例的意见,判决原告车上人员受伤损失48795元和车损26400元,由县财保公司先行赔偿医疗费用交强险限额8000元和车损交强险限额2000元外,余款65195元由被告赔偿其中的75%即48896.25元给原告。

    2007年7月19日16时许,被告新干汽运公司的赣D20704号中型客车由三湖至新干方向行驶(由北向南),途经新三线三湖镇璜潭路段拐弯处,因其在弯道会车时占道行驶,与相对方向原告新运公司的赣DX2043号出租车迎面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车上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县交警支队认定,原告方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方负主要责任。肇事双方对县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并对责任和损失的分担达成协议,即原告承担25%,被告承担75%。但在理赔时被告投保的新干县财保公司对损失的分担比例持有异议,认为应按3:7的比例分担损失。当事人理赔不成,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出租车与被告的客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县交警大队对事故的责任已进行了划分认定,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且均认为原告方承担25%的责任,被告方承担75%的责任。当事人双方对责任的划分比较合理,也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予以采信,并依此责任比例判决当事人各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县财保公司的异议不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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