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虽已退休12年 仍然享有工伤待遇

  发布时间:2009-11-18 09:26:44


    新干法院网讯  退休12年后被诊断出患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诉至法院后终获赔偿。2009年11月18日,经新干县人民法院调解,原告陈某申请撤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赔偿款不久后将支付给陈某。

    陈某于1960年在新干县玉琴镇粮油加工厂参加工作。1967年,该厂办了石棉制品车间。1985年,命名为新干县石棉制品厂。2003年,该企业被改制。1997年6月30日,陈某办理了退休手续。2009年1月30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陈某患Ⅲ期尘肺。同年2月3日,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委托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陈某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叁级并大部分护理依赖。同年2月6日,陈某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4月4日和7月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维持工伤申请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原告提出申请符合所规定的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的期限并没有超过申请时效。行政案件应实体适用旧法、程序适用新法、立法本意体现“倾斜立法、保护弱势群体”的精神。同时,劳动部《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在法官和相关行政部门多次沟通、释明法律后,原告撤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赔偿款不久后将支付给陈某。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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