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不履行合同 判赔可期待利益损失

  发布时间:2009-11-18 09:15:57


    新干法院网讯  签订合同却不履行,为此,合同相对方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可期待利益损失35000元。11月16日,江西新干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九江市市政工程公司赔偿原告江西吉安市华建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2008年9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产品供需合同,约定被告自2008年9月9日至工程完工止向原告购买70吨HI-HEA抗裂防水剂,用于被告承接的新干县污水处理厂施工工程;合同价为850元/吨,总价款59500元,交货地点为新干县污水处理厂工地;未经原告同意,被告不得自行向第三方采购同类产品。合同签订后,被告又与他人签订了该产品的买卖合同,并通知原告不再履行与其所签订的合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而造成的损失,被告拒绝了。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因此所受损失。关于具体的损失赔偿金额问题,原告仅向法庭提供了依法委托加工协议书和一份收款收据的复印件。根据法律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未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因被告不履行合同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有35000元。但是,考虑到本案被告违约的过错,依据本案客观实际及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酌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为宜。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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