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营之债务 夫亡妻还理应当

  发布时间:2009-11-18 08:51:32


    新干法院网讯  丈夫在家养猪期间所欠兽药款死亡后妻子应予偿还。11月17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由被告胡建花偿付原告邹建友兽药款9401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胡建花与龚站生系夫妻关系,夫妻俩曾在村里办了个养猪场,2006年龚站生先后多次到原告邹建友处赊购兽药,共计结欠货款9401元,原告经多次追付未付。2008年下半年,龚站生因车祸死亡,原告向被告追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胡建花和丈夫龚站生在家庭饲养生猪期间,龚站生向原告赊购兽药用于家庭的正常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正当债务,应共同偿还。龚站生后因故死亡,作为妻子的胡建花应承担偿还义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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