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民主议定原则 承包合同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09-11-17 10:23:14


    新干法院网讯  村委会在未取得村民集体多数同意的情况下,将采石场发包给蒋某,属于无权处分。2009年11月15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确认坑西村委会与王平庚签订的承包协议无效。

    2008年6月,坑西村改选村委会,蒋贱如欲承包坑西村的采石场,遂与坑西村委会主任王某等村委员商议,由蒋妻在坑西村的堂叔王平庚出面,以王平庚的名义承包采石场后,由蒋贱如实际承包经营和缴纳承包款。2008年7月,村主任王某在未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以村委会的名义与王平庚签订了承包协议,将采石场发包给王平庚,承包期为15年,年承包款为9万元。协议签订后,蒋贱如即投入资金和劳力对采石场进行开发和经营。2009年4月,坑西村村民在村委会公布财务状况时发现了村委会将采石场发包给王平庚以及实际由蒋贱如承包的情况后,认为村委会的发包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且承包款过低,故以村委会、王平庚及蒋贱如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村委会与王平庚签订的承包协议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在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或者国家所有但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进行发包时,对于与村民利益有重大关系的发包事项,法律规定必须经过村民会议的民主议定并取得村民会议的多数通过,违反上述程序和条件的,承包合同无效。本案中村委会和蒋贱如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承包款相对过低,损害了坑西村村民集体利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