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梁换柱伪造欠条 诉至法院被判驳回

  发布时间:2009-11-17 09:43:06


    新干法院网讯 11月17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对被告熊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和被告熊某曾经在生意上有过往来,今年年初双方在电信缴话费时相遇,张某称过几天找熊某联系笔业务并要求熊某留个手机号给他,熊某便在一张纸上写下了自己的名字和手机号。今年9月份原告张某手持一份被告熊某签名的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熊某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欠条内容为:“今借到张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按银行同期利率的两倍计算利息,三个月内偿还。”欠条下面是熊某的签名和手机号。被告熊某收到法院传票和诉状副本时十分惊讶。

    开庭当日,原告张某声称欠条是由其自己书写,然后再由被告熊某签字认可的,并且熊某还写下了自己的手机号。熊某辩称自己只是在一张信笺纸的中间部位写下了姓名和手机号,其它的都没有写,纸张是向电信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来的电信公司的信笺纸,并且熊某还找来了当时一同在场的两位朋友和电信公司的两位工作人员作证,均证实欠条上的借款内容当时并没有书写上去,熊某当时只是将自己的联系方式和姓名写在纸上交给了张某便于以后联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提供的被告熊某欠其10万元借款的欠条系其伪造,原、被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法院多次要求原告自己撤回起诉,但原告置之不理。为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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