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家中公款被盗 保管不慎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09-11-17 08:34:15


    新干法院网讯  保管现金放在家中多日,因保管不慎丢失后应予赔偿。11月16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刘金生偿付原告新居村小组款7871元。

    被告刘金生担任原告新居村小组出纳已有20余年。2007年4月9日村小组决定购买抗旱设备材料,次日上午被告到银行取款10800元和其他村干部一起去新干县城购买材料,用去2000余元,剩余款项由被告保管,被告将款放置家中没有及时存入银行,当月21日左右被告发现该款被盗并向公安部门报案,此案至今未被侦破。同年5月25日,经结算扣除工资等款后,被告尚欠村小组款7871元并出具了欠条一份,7月20日被告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还款期限到后被告未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刘金生作为村小组的出纳对由其保管的村小组款项负有保管的职责,被告对保管的大额现金不及时存入银行,放置家中多日致使现金被盗,负有保管不慎的责任。该款丢失后,原告与被告进行了结算并出具了欠条和还款计划,被告不予偿付于法无据。为此,该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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