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目接受他人委托 造成损失自行承担

  发布时间:2009-11-16 10:09:08


    新干法院网讯  不了解国务院已停止办理稀土矿产资源探矿权、开采证,盲目接受他人委托,造成重大损失。11月16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由被告李泉返还原告吴炳孙代理费14万元,其他损失由被告自行承担。

    原、被告均系个体户,2008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办理江西省安远县牛角湾矿区稀土地质普查探矿权及开采证,办理期限为4个月,原告给付被告一笔较大数额的办理费用,先预付30万元,剩余费用在开采证办好后一次性付清,其它费用与原告无关。协议签订当日原告给付被告30万元,之后被告将协议委托事项转委托给肖某办理,并预付肖某115000元。办理期限过后被告没有将委托事项办妥,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被告陆续归还了16万元,尚欠14万元被告以自己被肖某所骗为由不付,并称自己为办理该事项损失数万元,要求原告予以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稀土矿产资源探矿权及开采证的办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当时已有明文规定停止办理,被告在接受委托前并不对国家有关规定了解清楚就盲目接受委托,并将委托事项转委托他人办理不成,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应自行承担。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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