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不随母父不养儿 法官巧解抚养难题

  发布时间:2009-11-16 09:46:06


    新干法院网讯  父母离异,十一岁的儿子不愿随母亲生活,父亲却又以无力照顾为由拒绝承担抚养义务。11月16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离婚纠纷,十一岁的小陆最终得到了妥善安置。

    原告倪某与被告陆某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7年8月双方在新干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倪某于1998年9月生育儿子小陆。1999年,原告倪某自愿做了结育手术。因原、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因此小陆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期间,原、被告均甚少回家与小陆团聚。2009年8月,原告倪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将小陆判归其抚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就抚养问题征求小陆的意见时,小陆明确表示不愿随其母至云南生活,而被告陆某又以父母年纪大、无力照顾为由拒绝抚养小陆。

    一审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原、被告因常年外出打工,双方均未与小陆共同生活,导致小陆对父母没有依恋,但小陆与作为外婆的倪母有一定的感情,于是承办法官找到倪母,劝说其自愿代替女儿承担起照顾小陆的义务,并先后征得了倪母和小陆的同意。最终确立了小陆由原告倪某抚养、并由倪母代为照顾的安置方案,妥善的解决了小陆的抚养难题。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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