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自信技法高超 致残患者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09-11-16 09:43:15


    新干法院网讯  明知手法复位不能根治原告疾病,且存在肠破裂等风险,按照诊疗操作常规,本应及时进行手术治疗,然而医院却在手法复位致原告肠破裂之后才进行手术治疗,违反了诊疗操作常规,且原告所患疾病仅为生活中常见的疾病,倘若手术治疗亦仅是微创手术,却因医院的过错行为却遭受残疾的后果。2009年11月16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新干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刘涛因医疗损害造成的各项物质损失50110元,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2008年11月20日,原告因右侧腹股沟疝气到被告外二科医生王金生处就诊,王金生手法复位后告知原告要做手术。后原告多次出现右腹股沟疝气,王金生均手法复位,在多次手法复位时,被告仅口头告知原告有复发的可能,并未告知手法复位有导致肠破裂等风险。原告父母多次催促被告为其做手术,但因被告方面的原因均未行手术。同年12月10日,原告右腹股沟疝气再次复发,王金生再次手法复位。次日晚7点多钟,原告又出现右腹股沟疝气,王金生又手法复位,但此次手法复位后原告一直哭闹不止,原告当即入院治疗,经诊断:原告腹股沟斜疝并嵌顿;手法复位肠破裂并弥漫性腹膜炎。12月12日下午5:40分左右进行手术治疗,24日好转出院,用去医疗费2562.20。2009年1月7日,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刘涛小肠破裂修补术后为玖级伤残。事发后,双方为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请求责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到被告处就诊,理应得到及时、规范的诊疗护理。当原告多次出现腹股沟疝气后,被告多次进行手法复位,同时被告作为医疗专业人员,明知手法复位不能根治原告疾病,且存在肠破裂等风险,按照诊疗操作常规,本应及时进行手术治疗,然而被告却在手法复位致原告肠破裂之后才进行手术治疗,违反了诊疗操作常规,主观上具有过错,且被告亦承认确存在过错,其辩称原告自身身体原因,却未能依法提交原告属特异体质的证据,故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所患疾病仅为生活中常见的疾病,倘若手术治疗亦仅是微创手术,现因被告的过错行为却遭受残疾的后果,此举给原告及其家人带来了一定的精神伤害,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于法有据的,但就酌情而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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