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未见证明字样 签字人仍须担其责

  发布时间:2009-11-13 10:47:37


    新干法院网讯 11月13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章根、熊财偿付原告皮腊2200元。

    被告在2006-2008年承建金川小学集资宿舍楼期间,原告为其承揽工程的模板安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完工后,被告支付了部分款,至2008年6月30日尚欠原告2200元,两被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并注明还款时间为2008年12月30日前付清。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向被告追讨。被告章根则以欠条上的签名乃是证明被告熊财所欠原告款项,自己只是证明人而不是欠款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在为被告安装模板工程后,被告未及时付款,应承担继续付款的义务。被告章根辩称其只是作为欠款证明人才在欠条上签名,但该张欠条并未在章根的名字前注明证明人,且该签名摆在“经欠人熊财”名字下方,故被告章根所提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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