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学生下河戏水致死 父母疏于监管承担其责

  发布时间:2009-11-13 10:46:01


    新干法院网讯 11月11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生命权纠纷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三被告周金忠、钟伟成、刘子杰的法定代理人分别赔偿原告戴根芽和刘菊女7221元。

    戴超系两原告之子。戴超与三被告均是新干县逸夫小学学生。6月24日下午,新干县逸夫小学经县教育局同意放假半天。当日中午饭后,戴超与三被告相约前往赣江桥边河滩上玩耍。在玩耍过程中,四人下到赣江中游泳,戴超不幸溺水身亡。此后,原、被告双方因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之子戴超与三被告相约前往赣江桥边河滩上玩耍并下水游泳,并致戴超死亡,三被告的行为具有促成因素,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三被告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监护责任。而两原告作为其子的监护人,未尽监督责任,疏于监护、管理,存在过错,其本身应承担主要责任。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