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法院审理首例“开设赌场罪”案

  发布时间:2009-11-13 10:02:18


    新干法院网讯 短短二十余天,被告人陈光海开设赌场牟利3万元,还有两人受雇于赌场。11月13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开设赌场罪案,这是我国《刑法》确定“开设赌场罪”这一新罪名以来,该院审理的首案。一审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邓新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陈光海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陈光河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1994年以来,被告人陈光海在新干县金川镇中山路开办“中山游戏厅”。2007年5月,被告人陈光海以每月1000元的工钱聘请被告人陈光河到中山游戏厅里,负责管理游戏厅业务。2009年5月15日,陈光海、陈光河从南昌购买8台“单排王”电脑游戏赌博机设置在中山游戏厅。同年5月20日开始提供该赌博机供人赌博。该赌博机的赌法是用钱买分上机,一元买2分,每押注一次最少10分(即5元),然后在赌博机上押花色扑克牌图案,最后以赌博机剩余分数结算输赢。2009年5月25日陈光海以每天100元的工钱聘请邓新刚到中山游戏厅,负责看管场子,为赌博机上分和调处纠纷,维护赌场秩序。2009年6月2日,被告人邓新刚在征得陈光海的同意后,又请来邹贺建、邓超、王斌(另案处理),邓晗(已死亡)4人到中山游戏厅看管场子,维护赌场秩序。自中山游戏厅开设8台“单挑王”赌博机供人赌博以来,至2009年6月11日止,平均每天参赌人员3人,每天赢利1500元。案发后,公安、检察已追缴陈光海非法所得3万元。

    2009年6月11日晚,被告人陈光海到案后打电话规劝陈光河、邓新刚投案自首。当晚,陈光河、邓新刚主动到新干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被告人邓新刚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0月20日被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4年12月22日因犯组织卖淫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9年1月17日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光海以营利为目的,借开设电子游戏厅之便,购置了带有赌博功能的“单桃王”电脑游戏机,并设定赌博方式,供他人参赌从中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光河、邓新刚应该明知赌博是违法犯罪活动,也知道陈光海开设赌场的目的,虽没有开设赌场却受雇于赌场,具体分工负责赌场的经营,秩序的看管及费用结算等;且其所得到的“工资”实际上是赌场营利的一部分,其行为性质实质上维持了赌场赌博活动的运行,对于开设赌场起的是直接帮助的作用,故对被告人陈光河、邓新刚应以开设赌场罪共犯论处。但鉴于案发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且被告人陈光海及时规劝同案犯陈光河、邓新刚主动投案,被告人陈光河、陈新刚在接受规劝后而自首,被告人陈光海的行为可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并积极退缴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光河、邓新刚有自首情节,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邓新刚不思悔改,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故意犯罪,属累犯,对其应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所具有的情节,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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