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淫秽物品乘车 构成犯罪悔之晚矣

  发布时间:2009-11-13 09:19:32


    新干法院网讯  携带260张淫秽光盘乘坐旅客列车,并没有进行出售、出租,也没有发生贩卖淫秽物品的实际后果,却已经构成犯罪。2009年11月13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被告人李强有期徒刑一年。

    2009年7月,被告人李强携带260张淫秽光盘从广东东莞到新干火车站下车时,被车站值勤民警查获,经查证,被告人李强携带的淫秽光碟是其在广东以66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的,准备带回家出租出售。身在狱中的被告人李强没想到携带淫秽光盘乘车就已经构成犯罪,真是悔恨不已。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传播淫秽物品行为是指通过出租、出借、运输、携带等方式将淫秽物品在社会上流传、携带、运输都是传播行为的具体方式。其中,运输淫秽物品的行为是指利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到另一个地方,携带淫秽物品乘车就是运输行为的一种,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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