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良投入致土地增值 承包方因征地得补偿

  发布时间:2009-11-13 08:50:04


    新干法院网讯  承包荒山后进行改良投入,使荒山变成熟地,现因承包地被征收,承包方就土地增值部分应该得到补偿。11月12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新干县大洋洲镇谭家坊村委会杨家庄村小组给付原告聂军华土地增值补偿款10000元。

    法院查明,1999年,原告承包了被告杨家庄村小组荒山10亩左右,口头约定承包期为30年,同年8月17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承包费2000元。原告承包荒山后,对荒山及周围进行了开垦,面积达到12亩左右,并种植了果树、杉树、黄姜等。2006年10月31日,因建设新干县盐化工业城需征用土地,新干县国土资源局受新干县政府委托与被告签订了《用地补偿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征地补偿标准为旱地7000元/亩,杉松木林1600元/亩,油茶林2500元/亩(以上标准均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因原告所承包的土地在上述征收的范围内均被征收,原告于2008年8月19日向大洋洲镇人民政府领取青苗费10000元。此后,原告认为在30年的承包期内,只承包了7年,并使当时的荒山变成了熟地,被告受了益,被告应补偿荒山与熟地之间征地补偿费的差价,与被告协商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就被告所有的荒山形成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属农村土地承包中其他方式的承包,真实、合法、有效。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应得到补偿,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对全体村民的一种补偿,属所有集体成员共同共有,即由被告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则归实际投入人(包括承包方)所有,即由原告所有。但是原告通过7年的承包经营,确实对所承包的荒地进行了改良投入,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使原有的荒地变成熟地,客观上导致了被征用土地的价值升值,对此,被告应予足够的考虑,基于原告所承包荒山均按旱地标准补偿,并考虑原告承包经营的年限及相关投入等实际,对原告所承包的荒山增值部分补偿额酌定为10000元为宜。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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