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一年多 分道扬镳返彩礼

  发布时间:2009-11-13 08:29:11


    新干法院网讯  媒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后即支付礼金,但在之后一年多的同居生活中,却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双方解除婚约。2009年11月12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由被告刘冬梅返还彩礼款10000元给原告李三根。

    原告李三根与被告刘冬梅于2008年4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2000元,7天后原告给付被告礼金26000元。礼金交付后,原、被告一同去云南打工并开始同居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6月原、被告解除婚约关系,但对彩礼的返还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礼金26000元。庭审中双方分岐较大、情绪比较激动,经法官反复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并当庭予以履行。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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