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为一条短信 出手伤人受罚

  发布时间:2009-11-12 15:27:20


    新干法院网讯 怀疑同事发短信侮辱其夫妻有性病,发生争吵、推打过程中,竟从地上拾砖头砸人。2009年11月 12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周春儿拘役四个月。

    2009年6月8日,在新干县荷浦乡张坊砖厂做事的被告人周春儿得知有人发短信侮辱其夫妻有性病,便怀疑是同在砖厂做事的邹国林(被害人)所为,周便去找邹发生过争吵。邹国林不服气,在2009年6月12日带着其二名徒弟来到荷浦张坊砖厂找周春儿论理,在争吵过程中,周春儿与邹国林及二徒弟发生了拉扯,周春儿在推打过程中,从地上拾起一块砖头砸向邹国林,砸着邹国林鼻子部位,导致邹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邹国林伤势为轻伤乙级(未定残)。案发后,周春儿报警如实交代了其用砖头砸伤邹国林鼻子的犯罪事实。但邹国林受伤后,未到医院治疗,仅花去鉴定费100元。

    2009年7月11日早晨邹国林手摇手扶拖拉机时,突然昏倒,不省人事,被立即送往新干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因患脑栓塞、风湿性心脏病等死亡,花去抢救医疗费768元。为此,邹国林家属便以邹的死亡以周春儿在一个月以前用砖头砸伤邹国林鼻子有关为由,提起了108243元的民事赔偿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在尊重邹国林的死亡与周春儿的行为无关这一事实基础上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了协商,经调解,在2009年10月12日,被告人家属与被害方的家属达成了15000元的赔偿协议,并已履行。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春儿仅为一条侮辱短信而不冷静对待,却猜疑他人所为,遂与他人争吵过程中,用砖头砸致邹国林鼻骨骨折,造成邹国林轻伤乙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周春儿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并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方谅解,同时具有自首情节,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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