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会挤残八旬翁 参展商人理应赔偿

  发布时间:2009-11-11 15:32:12


    新干法院网讯 在老伴的陪伴下,八旬老翁去参加热热闹闹的展销会,遇上促销舞台上抛洒工艺品,拥挤的人群瞬间将老翁撞倒致骨折。2009年11月11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判决第一被告胡声刚赔偿71498元,第二被告遂川县华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2008年12月18日,被告华鑫公司向新干县有关部门提出请求批准举办2009年新干县首届迎新春年货商品博览会暨美食展的报告,经审核批准该公司于2008年12月26日至2009年元月2日在新干县城商贸中心进行展销。该公司随即组织了第一被告等参加展销会。第一被告在其位于商贸中心三纬路口搭建了一座表演促销的简易舞台。

    同月30日上午11时许,原告与老伴曾银祥在展销会购买了香肠和鸡腿等物品返家时,路经第一被告促销舞台,恰巧舞台上向围观群众抛洒仿真项链等工艺礼品,原告被哄抢人群撞到倒地,随后被送往新干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经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事发后,原告亲属即向被告方要求赔偿,第一被告向原告赔付了3950元,第二被告赔付了4000元。此后,因赔偿事项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本院。2009年4月12日,原告伤情经鉴定属七级伤残,为此,原告诉求被告方赔偿115923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身体伤残依法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但其在年迈体弱时参与到热闹人群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应负一定责任。被告胡声刚系事发舞台的搭建及使用人,其在促销活动中,对抛洒小礼品可能引发的安全问题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华鑫公司作为展销会组织者,在收取参展商相关费用后,对展销活动依法依理应负安全保障等义务,对展销活动产生的人身损害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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