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儿童偷自家财物 拐骗儿童被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09-11-11 09:45:26


    新干法院网讯  2009年11月10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和拐骗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华有峰有期徒刑四年。

    2009年3月6日,被告人华有峰找到某乡镇小学五年级学生11岁的张某,谎称欲带张某到少林寺学武术,唆使张某回家盗窃钱财。张某当即回家偷得现金3000元,但未将钱交给华有峰,华有峰即将张某带到县城某旅社居住,白天带其闲逛,所需费用皆用该3000元支付,至案发共50余日。期间,被告人华有峰在旅社中乘张某熟睡之机从该款中窃取2000元,由自己保管,也用于游玩开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华有峰的教唆盗窃行为和骗张某带其外出游玩分别构成盗窃罪(金额3000元)和拐骗儿童罪二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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