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悬一线车停高速 延误救治医院担责

  发布时间:2009-11-11 09:31:28


    新干法院网讯  救护车在将病患送至江西省第一附属医院的途中,因车子燃油耗尽,停车高速,延误了救治时间,后病患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病患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损失188180元。2009年11月9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该起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新干县康复医院赔偿原告刘祥如等人各项损失80000元。。

    2008年9月17日,吴月进入新干县康复医院待产,并于当日19时30分许分娩出一活女婴,胎盘胎膜娩出完整。20时15分产妇突感烦躁不安、脸色苍白、血压低、阴道内有活动性出血、血不凝。20时30分进行手术剖腹探查术,腹腔出血约2200ML,术中见子宫下段裂伤,且裂伤处有活动性出血,裂伤处缝合后仍有活动性出血。在征得家属同意后,23时05分产妇由院方救护车送往省一附院救治。在转院过程中,因被告救护车司机忘记加油,车子在高速公里樟树路段停车等待。一个多小时后才在樟树市加油,后继续向南昌方向行驶。后产妇经省一附院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转院过程中,延误了一定的抢救时机,但产妇在省一附院抢救、治疗达15个小时之久,且死亡原因为产后大出血,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被告的延误行为并非产妇死亡的唯一因素。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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