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过开车瘾 肇事应赔偿

  发布时间:2009-11-11 08:51:32


    新干法院网讯  刚学开车的人,瘾都特别大,总想去找车开。被告刘福根既无驾驶证,又不懂交通规则,竟然借口到车上取东西,偷开车辆撞伤行人,被车主李小华告上法庭。2009年11月10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福根给付原告李小华赔偿款31000元。

    2009年8月9日,原告李小华带被告刘福根等三人一同下乡作客,吃饭期间,被告刘福根急急忙忙吃好了下桌,称要到车上取东西问李小华要车钥匙,李小华没有细想顺手就给了他,刘福根到车上取了东西后,坐在车内心痒难熬,竟然将车开上公路,在回来的路上逆行撞伤一行人,事后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决李小华与刘福根负连带责任,由李小华替被告偿还了31000元,李小华向刘福根索赔未果,愤然将刘福根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刘福根偿还肇事赔偿款、停车费、验车费等共计33025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负有连带责任,但被告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无驾驶资格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对交通事故的赔偿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者,将车辆钥匙交给无驾驶资格的被告,未尽严格管理义务,在汽车管理上存在过失,因此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依照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在清偿全部债务后有权向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规定,法院将酌情考虑原、被告之间的责任分配,原告起诉向被告追偿超出自己赔偿范围部分的款项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停车费、验车费的损失,由于超过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的规定,法院不支持此项诉求。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刘福根给付原告李小华赔偿款31000元。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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