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结冰发生交通事故 管理不力承担相应责任

  发布时间:2009-11-10 11:17:48


    新干法院网讯 天气恶劣大桥路面结冰,驾车逆向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由于大桥管理局管理措施不到位,致使车子在制动后仍滑行,与事故的发生有相应的因果关系。2009年11月10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新干大桥管理局赔偿原告洪金元损失的15%,计51862元。

    2008年1月25日19时50分许,原告驾驶赣D80661亚星奔驰大客车从新干县城至新余市南安上高速公路,行至被告所经营管理的新干赣江大桥近中央路段,原告见前方本车道内两部车已出事,便从右侧行车道驶入左侧行车道逆向行驶,恰遇陈保顺驾驶赣AC0530小车搭乘廖金龙、谢军、龚国平迎面驶来,原告采取制动措施时,因路面结冰,车速过快,导致车辆失控滑行,与正常行驶的陈保顺驾驶的赣AC0530小车发生相撞,造成陈保顺、廖金龙当场死亡,谢军、龚国平受伤及一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新干县交警大队分析认定,原告当日驾车逆向行驶,路面结冰车速过快,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附带赔偿受害人损失总计人民币345752元。原告认为被告对大桥没尽到管理之责,故向本院起诉。另查明,本案事故发生前后,被告均在大桥路面上撒了盐。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恶劣天气情况下驾车,本应保持高度的警觉,但其在驾车通过被告经营管理的新干赣江大桥时,见到前方本车道内已有事故发生,仍保持较高速度驶入左侧车道逆向行驶,致使其与迎面正常行驶车辆发生相撞,原告在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严重过错,故应自负事故的大部分损失。被告作为新干赣江大桥的经营建设管理单位,不但包括人为因素对大桥产生的影响进行管理,而且包括不可抗力(如冰雪、雨雾、地震等)对大桥产生的影响进行管理,且事发前后被告均在大桥路面上撒了盐,目的是减轻路面结冰,以利车辆通行,但被告的管理措施不到位,致使原告制动后仍滑行而发生事故,被告的管理不力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相应的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对原告的个人赔偿部分承担相应责任。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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