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管爆裂浸湿原料 公司缺乏管理担责

  发布时间:2009-11-10 09:43:47


    新干法院网讯  自来水管突然破裂,浸湿他人存放在仓库的茶籽粕等原料,自来水公司未妥善管理自来水管道被赔款。11月10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判决被告新干县自来水公司赔偿原告刘国雄各项损失5532元。

    法院查明,原告刘国雄在新干县金川镇塔下(原机械厂)租赁了一仓库存放茶籽粕等原料,仓库旁有一根被告新干县自来水公司所有及管理的自来水管道。2007年11月12日早上5时许,该管道突然破裂,致使原告存放的茶籽粕被浸湿。事发后,经原告方的申请,新干县公证处对所浸湿的货物、被水浸湿现状及货物数量清点过程进行了公证。为此,原告支付了保全费1000元,照相费116元,搬运费416元,合计1532元。2008年4月18日,江西省上饶恩泉油脂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实其公司收购茶粕片的价格为每吨2200元。此后,原被告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公司、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新干县自来水公司未能妥善管理好其所属的自来水管道,致使水管破裂,浸湿刘国雄的存货,造成损失,存在过错,应予以赔偿。新干县自来水公司虽然承认水管破裂浸湿了刘国雄的茶籽粕,但双方对损失数量的认定并不一致,刘国雄为能及时保全证据,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并不是扩大的损失。原审法院根据江西省上饶恩泉油脂有限公司的证明,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酌定茶籽粕损失为4000元,亦无不妥。二审法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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