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法院网讯 担保期间已届满,法院判令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11月5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易金香对被告杨文根上述借款本息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6年4月21日,杨文根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0000元,月息为7.905‰,借款到期日期为2007年4月21日。被告易金香对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次日起两年。2009年7月9日,原告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易金香为杨文根的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理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原告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易金香承担保证责任,已过法定担保期限。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告可以免除担保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易金香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