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彩礼拒办婚礼 男方怒诉返还彩礼

  发布时间:2009-11-09 09:39:01


    新干法院网讯 办理结婚登记后,女方以增加彩礼为由拒绝举行婚礼,男方愤而起诉要求返还彩礼。11月6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19000元。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相识,同年12月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礼29000元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一直未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婚礼。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举行婚礼,被告却总是以还要增加彩礼等理由拒绝举行婚礼。2009年8月6日,原告及亲属再次到被告家商量结婚事宜,双方却发生了打架。为此,原告遂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在登记结婚后,一直未按当地风俗习惯举行婚礼。自2009年正月起,双方及亲属为双方婚姻之事多次发生争吵和冲突,导致原、被告关系恶化,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同时,原告以双方未共同生活为由,要求被告返还所收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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