溜冰溜出官司 植物人获赔四万

  发布时间:2009-11-09 09:26:42


    新干法院网讯  经营的溜冰场没能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怠于协助处于危险之中的消费者,应予以赔偿。11月9日,新干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健康权纠纷案,被告黄军同意赔偿原告胡燕40000元。

    2008年9月8日12时许,胡燕与工友李雪、陈蓉一起到黄军经营的溜冰场溜冰。大约在下午2时30分左右,胡燕与陈蓉一起溜冰时摔倒,当时陈蓉发现胡燕上半身抽筋,但无出血现象,溜冰场的保安见此情景,估计胡燕是“发羊癫疯”,遂将其抱到溜冰场门口。因胡燕处于昏迷状态,保安建议其工友送到附近的卫生站,陈蓉和李雪要求保安帮忙,被保安拒绝,其后陈蓉和李雪找来另一工友一起把胡燕送至附近的卫生站,医生经检查认为应送大医院治疗,胡燕遂被送至新干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至今昏迷不醒,属植物人状态。胡燕的父母认为黄军经营的溜冰场没有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造成其女儿成为植物人,应予赔偿,黄军认为其有营业执照和体育经营许可证,且在场地设有“郑重声明”和“溜冰守则”等明显提示,不应赔偿。胡燕父母遂诉至法院要求黄军赔偿医药费、交通食宿费、护理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溜冰运动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胡燕应当对该运动而引起的正常风险有所预见,由于胡燕未满16周岁,胡燕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对胡燕的伤残承担主要责任。对胡燕的摔倒,黄军并无过错,但伤者同事要求保安协助时却被拒绝,在场保安明知伤者是溜冰场的消费者处于危险之中,却怠于协助,违反了经营者应尽的附随义务,故依法调解作出上述赔偿。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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