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精神病史 诉至法院被判离

  发布时间:2009-11-09 09:05:34


    新干法院网讯  男女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女方此前患有精神病而向男方隐瞒,婚后男方发现向法院起诉离婚。11月9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朱春儿与被告艾正宇离婚,被告嫁妆归原告所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7546.70元,原告支付被告医疗费7696.70元。

    法院查明,2008年10月17日,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确定婚约关系。当日,原告付给被告见面礼1000元。不久,原告便外出务工。同年12月28日,原告付给被告彩礼9000元。2008年12月30日,原被告进行了结婚登记。2009年1月1日,原告又付给被告彩礼20000元。2009年1月7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婚后不久,被告便表现出精神病症状。1月11日,被告父亲送来药物给被告服用,但被告的病情却日益严重,1月18日,被告被送往吉安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被告此次共住院107天,用去医疗费11849.90元,此费用已由麦斜镇农医所报销4153.20元。被告与原告相识前就已患有精神分裂症,并长期坚持服药,但被告及其父母一直向原告隐瞒。被告嫁状现均在原告处。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前缺乏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被告及其亲属又向原告隐瞒了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导致被告在婚后即发生精神病症加重的情况,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极短,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应属确已破裂。被告收取原告的彩礼应酌情返还。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原告应承担被告在吉安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病未能报销部分的医疗费。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