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期内未起诉 诉至法院被驳回

  发布时间:2009-11-06 10:52:29


    新干法院网讯  受雇于建筑公司,在施工时不慎跌落致死,家属时隔三年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009年11月6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该起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根娣、蒋国强、蒋国军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贱芽系新干县港达米业有限公司的私营业主。2006年新干县港达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健生就该公司厂房工程的施建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并约定由被告孙健生维护施工现场、施工设备,做到安全施工。死者蒋家生受雇于被告张贱芽,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在施工中,被告张贱芽发型地基承受力不足,决定开挖桩基井。2006年7月24日,蒋家生不慎跌落井中,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被告张贱芽向原告方赔偿了98000元。2009年4月,原告方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中,蒋家生受到人身伤害的死亡时间为2006年7月24日,故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为该日,至原告方起诉时已近3年。且原告方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故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丧失了胜诉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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