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人打架小孩参战 致子受伤父母担主责

  发布时间:2009-11-06 09:37:49


    新干法院网讯  相邻的两家人本应和睦相处,但因两家大人的矛盾却让无辜的孩子也受到伤害。11月6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邓永文、邓电孙、戈小梅赔偿原告邓志鹏损失的30%,计713.88元。

    原、被告两家系邻居且素有矛盾。2009年3月被告方到七琴镇棠木村请了一个锯匠来帮家里做事,原告邓志鹏的父亲邓建辉也是锯匠,他见外村的锯匠到他们村来做事,就将被告请的锯匠赶走。2009年4月3日的晚上8时许,邓建辉经过被告家门口时,被告方就此事与邓建辉交涉,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其后,原、被告及双方家人也掺入其中并发生打架,后被起来的村干部制止。在这起打架事件中,原告年仅12岁的邓志鹏被打伤,花去医疗费1953.6元,伤势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乙级。事后,经派出所、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原告方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750.1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邻居,本应和睦相处。原告父亲邓建辉却无故驱赶为被告家做事的工匠,且与被告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原告本人作为未成年人也参与其中,导致受伤。对原告为此所受损失,原告的父母应负主要责任。被告方在遇到事情时,未能与原告方冷静协商,却与原告方发生打架,且致伤原告,对原告因此所受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本案中,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共计2379.6元,原告父母自行承担70%,被告方承担30%。据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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