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年前受伤害 诉讼中断仍获赔

  发布时间:2009-11-06 09:10:42


    新干法院网讯  1997年8月,两小孩因发生争执,其中一小孩被打伤右眼,如今受害者伤口再次出现感染,因诉讼时效中断,致害人仍应赔偿。11月5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徐春根、周冬梅赔偿李娜医药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6049.30元。

    法院查明,原告李娜与被告徐盼原系同村人。1997年8月的一天,李娜走到徐盼家附近时,与徐盼发生争执,徐盼用带有钉子的椽木将李娜的右眼打伤。李娜受伤后,被家人送往七琴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眼球破裂。经治疗后伤口愈合,但完全失明。其后,双方到南昌对李娜的右眼进行了检查治疗,结论仍为完全失明。为此,双方协商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医疗费1000余元。2006年初,李娜受伤的右眼出现红、痛症状,原告父母带其到上海复旦大学眼耳鼻喉科医院治疗。原告父母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费用,因双方争执较大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7年,原告的伤口再次出现感染,原告父母再次带原告到上海治疗,并再次要求被告予以赔偿,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2008年2月27日,经新干诚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右眼伤情构成七级伤残。2008年3月15日,新干县城上乡左湖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在1997年8月李娜受伤后,徐盼家与李娜家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李娜的所有医疗费用由徐盼家承担,其受伤的眼睛一直治疗下去,直到无法治疗为止,且在2006年、2007年,因李娜治疗,徐盼家同意赔偿,但两家对具体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村委会的证明客观、真实、合法,依法予以采信,本案诉讼时效自1997年8月双方协商之日起就因双方的约定产生中断,而此后,双方一直没有重新协商,徐盼家人也未向李娜家人作出不支付费用的意思表示,直到最后2007年7月,诉讼时效因李娜家人向徐盼家人主张支付上海治疗已发生及后续治疗费,徐盼家人明确表示数额太大不同意后,才又出现重新起算的情况。李娜各项损失43415.50元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徐盼家应予以赔偿。考虑事发时徐盼年仅7岁,李娜也年仅8岁,两小孩之间发生的伤害事件,双方父母都存在监护不力的情况,但毕竟是徐盼致伤李娜,法院酌定由徐盼家人承担损失60%的主要责任,李娜自负40%次要责任。后续治疗费,应待实际发生后再行处理。二审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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