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内讧拒付货款 合伙债务应承担

  发布时间:2009-11-05 15:43:09


    新干法院网讯  合伙承包鱼塘,向他人赊购饲料,债务人来催款时,合伙人内部起纠纷,相互推诿拒付货款。为追回货款债务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三合伙人支付饲料款。2009年11月4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钟剑峰、曾少云、黄建兵偿还原告钟林根货款8783元,三被告对该笔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钟剑峰、曾少云、黄建兵承包了位于新干县潭丘乡的马田水库,期间负责具体管理的曾少云、黄建兵向原告钟林根多次赊购饲料,计款8783元。后因经营管理不善,三被告将水库承包给他人。原告向三被告催促,但被告钟剑峰以为参与饲料买卖活动为由,拒绝承担该笔债务,故三被告一直拖欠该饲料款未还。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饲料款8783元。

    一审法院认为,合伙人以其全体合伙成员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形成的债务,为合伙债务。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曾少云、黄建兵向原告购买的饲料是用于马田水库的生产经营,所欠饲料款为合伙债务。作为该水库的承包经营人之一的钟剑峰不管其是否直接参与到该买卖合同关系中,都应当对该笔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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