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收取预付款后落跑 买主诉至法院维权成功

  发布时间:2009-11-05 10:34:37


    新干法院网讯  房主收取15万元预付款不知去向,导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无奈之下,买主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2009年11月4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彭建华继续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

    2008年9月12日,被告彭建华与原告洪军平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彭建华将其所有的位于新干县鑫瑞苑住宅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卖给原告洪军平,原告预付15万元给被告,余款在2008年10月18日付清,房款付清后彭建华协助洪军平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洪军平于2008年9月12日将15万元交付给被告,而被告在收取了购房款后,杳无音讯,导致剩余购房款原告无处支付,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15万元,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在2008年10月18日付清余款,但因被告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原告中止履行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诉请继续履行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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