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拒绝同居生活 准丈夫诉求返彩礼

  发布时间:2009-11-05 09:33:48


    新干法院网讯 女友拒绝同居生活,准丈夫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彩礼。11月3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5000元。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随后订下婚约,并在婚约书中主要载明:礼金(包括三金)在内共计68000元;若有一方违反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当时,原告通过介绍人给付6000元给被告作为见面礼,另先付一半礼金34000元以被告随原告外出深圳打工共同生活为条件。此后,原、被告共同外出打工且同居生活五十多天。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同,被告不愿与原告再同居生活,要求到其他地方打工,为此,原告对被告不满,遂要求退返彩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男女双方应相互了解、相互尊重,以彼此相爱为基础从而建立恋爱关系。本案中,原告以被告需婚前与其共同生活为条件而给付一半礼金的做法错误,违反了民事行为应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在双方发生纠纷后,被告不愿再与原告非法同居,原告应理解、尊重对方意愿,原告以被告不同意与其生活为由要求解除婚约是错误的。对此造成纠纷,原告负有主要的责任。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全额“彩礼”的请求部分支持,根据原、被告已同居生活多日,且对女方身心健康造成了一定伤害和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处理。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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