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受伤害 学校失职担责任

  发布时间:2009-11-03 09:21:42


    新干法院讯  学龄前儿童在幼儿园就读玩耍时被其他小朋友推伤,幼儿园因管理上存在一定疏忽而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11月2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新干县幼儿园对原告陈思旭因受伤所造成的损失63155.83元中的30%即18946.75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2008年2月22日,原告家人为原告交纳了相关费用在被告新干县幼儿园小二班入读。同年4月18日中午,原告与其他小朋友在被告处吃过中餐后,被告方的两名教师组织包括原告在内的15名小二班学生进入幼儿园的玩具城玩耍。在进入玩具城之前,被告两名教师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其后,原告等学生与教师同时进入玩具城与先前进入的中五班17名学生共同玩耍,被告方三名教师在旁边组织、保护。12时10时分许,原告在玩滑滑梯时,被其他学生从滑滑梯上推下受伤。被告教师发现后,及时与原告的外婆联系,并一同将原告送往新干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原告的亲人考虑到原告年龄较小,决定进行保守治疗。5月3日,原告亲人将原告送入新干县中医院进行手术治疗,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8月12日,新干诚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情为九级伤残。原告合法损失总计为63155.83元。其后,原、被告间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新干县幼儿园作为专业从事幼儿教育的机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对学生的安全和健康应保持高度的注意,防止发生损害事故。被告对玩具城的管理、使用制定了相关的制度,场地、设施也符合安全标准,但其在组织学生进入玩具城玩耍过程中,未能组织学生有序玩耍,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忽大意,有一定的过错,对原告受伤存在一定推动作用,因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为其他学生推下滑滑梯所致,故依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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