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院,终于帮我讨了一个说法!”

  发布时间:2009-10-30 10:58:29


    新干法院网讯 区区几百元的电热水器用了6年后出现质量问题,碰到这种情况会如何处理呢?10月29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马建平同意赔偿原告梅恳100元。

    2003年2月10日,原告梅恳以630元在被告经营的中山家电购买了一台中山市百卓电器燃具有限公司生产的澳德斯电热水器,并由被告派人安装到原告父母家。2008年9月份,因电热水器的保温桶出现漏水现象,原告向被告反映,被告要求原告去找厂家,原告遂打厂家维修电话,才知厂家已不存在。之后,原告找被告协商,未果。同年9月10日,原告向新干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经新干县消费者协会调查,被告销售电热水器时提供了销售凭证,产品包装内有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及保修卡,但没及时填写保修卡内容,该公司做出了“五年保换”“十年保修”等服务承诺,经现场取证上,热水器上贴有“钛金塘瓷内胆5年包换”标贴,有漏的水珠,热水器及墙体上有漏水的水迹,被告对此情况也予以确认。新干县消费者协会组织双方多次调解,均未达成协议。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包换同样的电热水器一台,如没有,则应退还购买款63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电热水器,原被告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因电热水器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作为销售者依法应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被告以现在已不在开店,厂家关闭了,已过了五年包换时间为由不同意承担责任,于法无据。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被告同意赔偿原告100元,原告也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事后感激地说道:“我并不是为了这区区几百元,纯粹是想讨个说法,感谢法院,今天终于帮我讨了一个说法!”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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