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法院网讯 一场无情的大火将厂区大院内的杉木等烧毁,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拒。10月27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同意赔偿原告新干县建勤木制品厂保险金40000元。
2008年6月20日,原告向被告投保了一份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标的为原告厂内所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保险期限自2008年6月22日至2009年6月21日,原告交纳了保险费8932.18元。2008年12月16日,原告厂内的被保险财物发生火灾。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报案,但双方为理赔款额协商未果。2009年1月9日,原告委托新干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损失进行评估,经评估,原告损失计65741元。此后,原告又找被告协商,但被告以损失过高为由拒赔。为此,原告诉法院,请求责令被告赔偿保险金65471元及鉴定费3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出保险要求,经被告同意承保后,保险合同成立。原告按照约定交付了保险费,被告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原告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责任于法有据。被告认为原告单方进行的财产损失评估过高,但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对该鉴定报告予以采信。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及案情,法院给双方做了耐心、细致地思想工作,最后被告同意赔偿原告保险金40000元,原告亦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