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雪灾害致树残 合同解除并退款

  发布时间:2009-10-27 10:06:33


    新干法院网讯  2008年罕见的冰雪灾害,致使松树冻死、折断,采脂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应予解除并退款。10月26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决终止原告江西省新干县桃溪化工厂与被告新干县大洋洲镇刘凌村委会饶家坊村小组签订的合同,并由被告退还采脂款24640元。

    2007年9月8日,原告江西省新干县桃溪化工厂与被告新干县大洋洲镇刘凌村委会饶家坊村小组签订了一份《采脂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湿地松供原告采脂,合同有效期五年,至2011年12月底,原告在9月份一次性付清五年山价308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分两次付清了采脂款30800元,原告亦在2007年正常采脂一年。2008年年初,我国发生了历史上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长时间的冻雨伴随着低温铺天盖地袭来,被告承包的湿地松大部分冻死或折断,受损程度达80%以上。此后,被告将合同范围内的湿地松出卖给他人。因湿地松被毁过多无法实现采脂,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剩余四年采脂款,但被告以采脂款已分到每家每户为由拒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终止合同,并责令退还采脂款2464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采脂合同,合法有效。2008年的冰雪灾害是一场严重的自然灾害,导致被告所有的湿地松大部分冻死、折断,是不可抗力,且被告已将其所有的湿地松出卖,原被告所签订的采脂合同的目的已不能实现,原告诉请终止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仅采脂一年,但交纳了5年的采脂费,故被告应退还原告采脂款24640元。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刘洁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