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死亡雇主担责 旁人加价亦担其责

  发布时间:2009-10-26 09:36:53


    新干法院网讯 10月26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雇员受害赔偿案件进行了调解,被告邓干生,邓润生,邹海林同意赔偿原告邹正根,邹云飞,邹云燕80700元;被告邹香根,邓成祥,邹柳英,邹小亮,邹晓美,邹小刚同意赔偿原告13100元。

    被告邓干生,邓润生,邹海林三人(以下称三被告)合伙做木材生意,被告邹香根与邓成祥之夫邹水根(已故),系所要购买木材所有人。邹柳英,邹小亮,邹晓美,邹小刚系邹水根(已故)的子女。2008年1月25日,三被告雇请张春连(系死者),邓成祥等五人搬运木材上车,搬运费为每车360元。当时因为天气太冷且结有冰块,张春连等人提出不干,邹香根与邹水根向五人提出每人每车加运费10元,张春连等人便开始搬运木材,在张春连搬运第一根木材上车时,滑到在车厢的车板上,被木材砸中头部受伤,随后张春连被送往新干县人民医院救治,当日下午不治身亡。事发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方赔偿,但原、被告对赔款数额均达不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三被告雇请死者张春连等人为其装运木材,则双方已构成雇佣劳动关系。张春连在雇佣劳动中死亡,三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邹香根、邹水根(已故)虽不是死者的直接雇主,但在这起事故中主动提出为死者等人每人加十元搬运费,对事故的发生客观上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故也应负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终达成上述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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