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法院网讯 中介公司为售、购双方牵线搭桥,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但售购双方为省佣金,进行了意向性看房,后却私下进行交易。10月22日,新干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三被告同意支付原告中介费4000元。
2008年6月4日,被告姜国珍代被告姜慧珍、胡海如到原告新干县青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上简称青铜公司)进行售房登记,填写了青铜传媒便民服务中心房屋租售登记表,该待售房屋建筑面积为462.8平方米,地点为新干县金川镇商贸中心四纬路49号,并交纳了20元登记费。2008年8月25日,被告张喜庆到青铜公司来求购房屋并进行了登记,交纳了登记费30元。经过筛选,张喜庆选中了位于新干县金川镇四纬路49号房屋。之后,青铜公司派员工彭成兰陪同张喜庆、姜国珍一同前往现场看房,张喜庆、姜国珍分别填写了《客户看房确认书》、《业主看楼确认书》,约定售、购双方各支付成交房价0.5%的佣金到青铜公司,违约者赔偿五倍的佣金。当时双方谈好价格为55万元,由张喜庆自己过户,张喜庆表示回去考虑一下,第二天,青铜公司催张喜庆交购房款,张喜庆说不要了。2009年3月,青铜公司派人到实地查看,才发现胡海如、姜慧珍与张喜庆于2008年9月5日私下交易了该房屋,原告立即向四被告催索佣金,经多次催索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四被告支付佣金5310元,违约金468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居间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原被告均应严格履行。原告青铜公司向被告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被告依合同应支付报酬。被告虽未在原告派人实地查看的当天成交,但在原告提供了媒介服务后,私下交易,按约定仍应支付佣金,被告认为已交登记费,交易是自己协商的,不是原告促成的,不应支付佣金是没有法律根据的。经过承办法官于情于理于法的劝导,原告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