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被骗巨款 法院调解圆满执结

  发布时间:2009-10-20 10:57:05


    新干法院网讯 被告以委托他人进行业务办理被骗为由,拒绝返还原告因委托代理而支付的预付款。2009年10月17日,在新干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召集原、被告双方对此起委托代理合同纠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告当场一次性返还原告人民币10万元,本案得以顺利执结。

    2008年3月13日,原告吴炳孙与被告李泉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协议,原告委托被告在三个月内办理业务,约定办理费用为110万元,先预付30万元,业务办理完成后再一次性付清余款,如期满没有办成,则无务件退还原告预付款30万元。约定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办理好相关事务,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退还预付款30万元,但被告仅退还16万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原告遂起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在于原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又同第三人肖站魁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其代为办理相关业务,并支付委托费用,但肖站魁未能办理相关事务并不知去向。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系自由意识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以认可。约定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完成委托行为,应返还原告支付的预付款。本委托协议签订后,被告另行委托第三者办理相关事务这一行为系另一法律关系,两者之间无关联性,故被告以自身被骗为由,拒绝返还款项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判决生效后,为圆满化解纠纷,法院召集原、被告双方,对本案的审理、判决进行了详尽的解释,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意向,终使本案和谐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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