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为传宗接代 受害女借法律维权

  发布时间:2009-10-20 10:55:33


    新干法院网讯 2009年10月19日,新干法院调解一起因子宫切除不能生育导致的离婚案,该案的调解化解了双方的矛盾,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及社会效果。

    原告曾某与被告刘某于2003年元月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婚前双方相外处较为融洽,亦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2004年元月,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于2005年元月生育一女,并因难产大出血被迫切除子宫。原告曾某受传统观念影响,认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遂对被告刘某百般刁难。2008年原告曾某独自外出至云南开办摩托车行,期间为传宗接代原告曾某与一云南女子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2009年8月,原告曾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及双方亲友曾发生激烈的矛盾冲突,做为受害方的被告亲友,曾扬言如离婚就要鱼死网破、不闹出人命不会罢休。为妥善处理该案,消除双方积怨,防止矛盾激化。新干法院承办法官先后六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及亲友进行了调解,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最终促成了案件和解,双方自愿离婚,被告刘某如愿获得了女儿的抚养权,原告曾某在承担抚养费23850元后,自愿给被告刘某一次性经济帮助20000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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